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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<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>的通知
来源:荣昌壹牛人才网 日期:2010-08-01 浏览
渝人发〔2008〕67号
 
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
转发《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
工作人员参照执行<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>
的通知》的通知
 
各区县(自治县)人事局、监察局,市级各部门人事(干部)处、监察室,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、监察部门:
现将《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<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>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〔2007〕152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一、事业单位中除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违纪违规的,仍按渝人发〔2000〕139号第三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。
二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处分后,本人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2〕35号)、《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》(渝府发〔2003〕37号)、人事部《关于印发<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>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〔2003〕61号)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(范本)》的通知( 国人厅发〔2005〕158号)的规定,应予以解除聘用合同。
三、各地区、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,妥善处理好此类问题,防止相同性质的情况在同地区或单位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。
四、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,按新的规定执行。
五、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。
 
 
 
重庆 市 人 事 局         重庆 市 监 察 局
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